刑事辩护业务的收益相对而言远不如从事其他律师业务,这使得各国律师都普遍热衷于刑事辩护以外的法律服务。然而,我国近几年来刑事诉讼中律师参与辩护的比例始终不高1,律师对于刑事辩护也缺乏热情,其原因却远不止于刑事辩护业务收益微薄这一因素。深层次的原因主要在于法律和社会对于辩护律师法律地位的普遍性误解。法律和公众仅仅将辩护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帮助者、保护者来看待。辽宁刘涌案中众多人士对辩护律师的责难也反映出人们对刑事律师及其刑事辩护的偏见。
对辩护律师法律地位的普遍性误解,制约了刑事律师及其刑事辩护在刑事司法过程中的作用,也制约了刑事司法民主化、现代化的进程。实践中为难律师,限制律师会见当事人,限制取证者有之;/你辩你的,我判我的0有之;律师因为某种旨在彻底推翻控诉证据体系的辩护行为而被投入囹圄者也有之。然而,我们应当充分肯定,辩护律师不仅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帮助者和保护者而且也是正义的维护者,司法过程的监督者。
笔者探讨刑事律师的法律地位问题,并不是简单的旧话重提,而是试图对此问题作再思考、再认识。我们需要以科学的发展观来认识律师辩护在司法现代化进程中的作用,需要重新认识辩护律师的角色意义。本文试从三个角度对刑事律师的角色意义进行分析。